“因为一次乱停车,竟然获刑十年。”
对!你没看错
这可是件真事!
2018年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外发布一起违法犯罪案例:一名货车司机,因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刑10年。
这一刻对于曾某来说,恐怕想吃10000颗后悔药的心都有了吧!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某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事发后,曾某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然后离开现场。
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直到1月22日中午,曾某才主动到警方投案。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为,曾兴东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后来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曽兴东不服提出上诉。当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罪的案件。
高速路上几十秒甚至更短的时间,足以造成车毁人亡。
不少驾驶员因累了想休息,甚至是“方便”一下等小需求就把交规、安全全抛脑后,在高速公路上任性停车,殊不知,一念间,生命就开启了“危险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特别注意的是,遇有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禁止在紧急停车带内停靠、排队;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驾驶人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通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
安全无小事 行车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