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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坡20%,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出台

发布时间:2017-03-16 12:23:23

2016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落地。

  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以及建立惩罚机制。

  其中,通知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退坡20%。同时规定地方财政单车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的50%。

  此外,补贴拨款的方式也有所改变,由原先的年初拨款改为年后清算,“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最终“财政部根据审核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同时,该通知提高了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 推荐车型目录将与车型的安全、实际销售情况和购买主体发生关联,“对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扣减或暂停补贴

  • 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度

  •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进行动态管理,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 督促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通知还在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方面明确指出,生产企业是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承担着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等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推广应用监督检查。

  其中,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方面要求,“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施限行限购政策。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品牌车辆及零部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另外,通知还建立了惩罚机制:

  •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 “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将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 对于违规的政府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地区处以通报批评、扣减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等处理处罚

  记者: 张洁编辑:孙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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