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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用,出事故咋赔?

发布时间:2023-01-11 14:37:41
私家车出租用,出事故咋赔?

家用车对外出租,发生事故怎么办?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驳回了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诉讼请求。

01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一辆宝马牌小型轿车所有人,其于2021年6月采用电子投保形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并签订了投保单。保单中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同时还列有出租/租赁、预约出租客运等选项可供选择),并以黑色加粗字体明确标注了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胡某某在该声明下方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

2021年8月,杨某驾驶该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弋江区某村道路时,因驾驶不慎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发生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护栏及田间农作物受损的事故。经弋江区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二十余万元,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故诉至法院。

02

法院查明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认可案涉宝马牌小型轿车用于对外出租。同时查明,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该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

03

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胡某某为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时,选择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而非出租/租赁、预约出租客运等选项,其应当按照约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在胡某某投保时,对包括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内的免责条款亦采用了加粗字体,分别在保险条款及投保人声明中向胡某某进行了提示说明并进行确认。

然而案涉车辆实际并非家庭自用,却是用于对外租赁,已明显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致使该车辆驾驶人范围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允许的有限的合法驾驶人扩大到更为广泛的不特定人员,进一步扩大了被保险人车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使车辆处于所有人脱管的状态,增加了车辆出险几率。该变化已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在胡某某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04

法官提醒

已经或打算将私家车出租或是准备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朋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投保车辆性质并补交保费,避免发生事故时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弋江区法院

编辑:张愉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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